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追求日益强烈,在健身房、瑜伽馆办卡锻炼成为了流行趋势,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花山法院立案庭适用该解释先行调解一起纠纷。
张某与马鞍山市花山区某瑜伽馆签订为期一年的《会员合同》,约定由马鞍山市花山区某瑜伽馆向其提供瑜伽课程培训服务,期限一年,谷某支付会费4999元。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张某因伤住院治疗,无法再继续享受余期十个月的课程培训服务。出院后,张某与瑜伽馆办卡经办人商议,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到馆接受培训,希望办理退费,但瑜伽馆以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为由予以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提起诉讼。
因案件事实清楚,火狐电竞登录双方争议的标的额较小,立案庭立案登记后立即将案件推送给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并由法官助理进行指导。调解中,张某认为瑜伽馆收取的培训费系预付款性质,自己作为消费者仅享受了两个月的服务,现因身体原因无法再接受瑜伽课程培训,应当将剩余月份的费用予以退还;瑜伽馆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会员合同》中约定退费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但张某未按约办理且不能接受培训系张某自身生病原因并非瑜伽馆原因,可待张某身体康复后再来培训;张某表示自己手术治疗后已不适宜再进行瑜伽培训,而且瑜伽馆在课程开始前并未明确告知退课的具体流程,坚持要求退费。
针对张某当前的健康状况无法再继续接受瑜伽培训,而瑜伽馆想留住客户,不想退费的诉求。调解员展开了调解工作,建议瑜伽馆从诚信经营、树立口碑、长远发展多方面进,并向双方阐释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员和法官助理的耐心释法明理,瑜伽馆认识到双方签订的《会员合同》中退费流程系格式条款,确实未明确告知张某此项条款的内容,现张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住院记录证明其病情不适宜再继续培训,同意退还部分费用,张某也对中瑜伽馆的经营状况表示理解,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瑜伽馆退还张某付会费1200元,张某撤回起诉,至此,这起僵持半年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圆满化解。
健身瑜伽行业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选择健身课、培训班以及办理各类消费会员卡时,应仔细审阅协议内容,重点关注费用计算、退款条件、火狐电竞登录有效期限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条款。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理性办理会员卡,并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缴费凭证等重要材料,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消费者已经对商家提供的服务产生质疑或不满的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合同,而应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基础,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依法保护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消费者单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家已经提供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消费者不当解约造成商家产生额外损失,还应适当地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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